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陵新城、产业园、食品工业园、商贸物流园,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号)、《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和《广陵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广府发〔2008〕8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安监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扬安监〔2008〕127号),编制了《广陵区乡镇、街办、园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广陵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供各有关单位在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时参考。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修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的道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推进。
附件:1、广陵区乡镇、街办、园区、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广陵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安监局
广陵区乡镇、街办、园区、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广陵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广府发〔2008〕83号)、《关于印发<广陵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统计表式的通知》(扬广安监〔2008〕27号)等规章、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送制度
1、每月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扬广安监〔2008〕27号附件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扬广安监〔2008〕27号附件二),以此为依据,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附件3)并于每月次月3日及每季度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
2、每月次月3日及每季度次月3日后,及时汇总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附件3),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季报表(一)》(扬广安监〔2008〕27号附件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季报表(二)》(扬广安监〔2008〕27号附件六),于每季度次月6日前将辖区或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区安监局。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1、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计划,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分管负责人召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公示制度
1、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扬广安监〔2008〕27号附件二)后,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类别填写登记后,报区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核查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4、经核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区有关规定,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进行公示。
三、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本乡镇(街办、园区、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及整改督查部门;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跟踪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做好记录,协调解决危及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矛盾和困难;
4、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各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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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